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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校、幼儿园:
根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实施〈教师资格条例〉细则(试行)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,我市2008年下半年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。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
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(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)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。户口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,向当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。
二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日程安排
1、11月3日-5日办理申请登记手续,交纳相关材料:户口簿及复印件(或人事档案管理证明)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、非师范类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、近期二寸证件照一张;填写登记表等。
2、11月8日申请人去指定医院进行体检;
3、11月12日-13日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,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交申请表、思想品德签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,并缴纳认定费;
4、11月23日申请人参加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(笔试备课、面试、试讲等方式);
5、11月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,并通知申请人。
6、12月18日,已认定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。
三、收费标准:
根据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《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浙价费[2005]326号)精神,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280元。
请各校、幼儿园将上述通知内容及时传达到有关教师,并安排好他们的工作,切实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。
四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:市区唐家弄28号(市教育考试中心)。
海宁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
二○○八年十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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